既有住宅增設汕頭電梯一般以單元為單位進行申請,以出資增設電梯的業(yè)主為申請人(即建設單位),業(yè)主可以推選并書面委托不超過5名業(yè)主或書面委托已售公房原產權單位、原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電梯安裝企業(yè)、項目管理企業(yè)等單位作為實施單位,按照授權委托書的委托權限,組織開展有關工作,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
其中,增設電梯項目報備。本單元業(yè)主就增設電梯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全部簽訂書面協(xié)議后,申請人或者實施單位應向區(qū)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牽頭單位申請項目備案。各區(qū)牽頭單位在辦理項目報備手續(xù)時,應同時向規(guī)劃部門征求對增設電梯初步設計方案的初審意見。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平層入戶連廊不大于1.5米
加裝電梯如何設計往往是居民們最關注的事之一,除了要滿足《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之外,場地條件、結構安全、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環(huán)境改造、相互干擾等因素要樣樣考慮到,還得注意對相鄰業(yè)主在通風、采光、日照、通行等方面的不利影響。
四種情況不得直接增設電梯
同一小區(qū)、同一類型住宅增設電梯應在結構形式、電梯井道尺寸、位置、連廊長度、建筑風格等方面盡量一致。增設電梯的外觀應與原樓房整體建筑風格相協(xié)調。
設計前,應收集原樓房的勘察報告、施工圖紙等原始資料,當資料不全時,應進行必要的補充實測。調查原樓房現狀與原始資料相符合程度、施工質量、維護和安全狀況以及地基變形情況,從安全性能、抗震性能、地基變形三個方面分析增設電梯的可行性。
根據修訂后的導則明確,當樓房為砌體結構,四種情況下不應未經鑒定和加固直接進行增設電梯。其中包括,早期建造,未進行抗震設計,也無抗震措施的;承重墻體拆改情況較嚴重,也未采取加固處理措施的;承重墻最小尺寸、圈梁和構造柱設置等主要抗震措施不符合當時抗震標準的;地基變形造成房屋整體傾斜率超過規(guī)范標準或承重墻體開裂,且沉降尚未穩(wěn)定的。
此外,電梯不應占據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米,轉彎半徑不應小于9米。消防車道的認定以房屋原設計圖紙為準,如原設計圖紙無明確標識或圖紙遺失,則按照增設電梯位置距離消防車道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20米即可滿足消防要求。增設電梯后應保證多層住宅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