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汕頭電梯定期檢驗的“屆滿前一個月”和“及時申報”的理解。
《特設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應當如何理解上述“屆滿前一個月”和“及時申報”的具體要求?下述理解哪個正確?
使用單位應在屆滿前一個月的當天報檢,過早則檢驗機構可以不受理(例如提前12個月,在上次定檢合格后就約下年度定檢并繳清費用);過晚則屬于不及時,違法。
使用單位應在屆滿前一個月的當天至有效期到期日之間的一個月之內提出定期檢驗申請(這是企業(yè)通常的做法),但應預留合適的檢驗時間,防止出現過期違法使用情況(事實上往往會出現逾期使用的情況)。
使用單位在本年度定期檢驗合格后,至下次檢驗日期到期前一個月之內的任意時間提出申請;如果報檢時間小于一個月,則視為“不及時”違法,應按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guī)定處理。
目前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周期,短的為一年,長的為4年甚至6年。而定檢報告中的下次檢驗日期,有的寫到年月日,有的僅寫年月。建議統(tǒng)一到年月。以便于基層監(jiān)管及執(zhí)法。
如果統(tǒng)一到年月,則上述法條更易于理解和執(zhí)行。例如:下次檢驗日期是9月,則使用單位必須在8月報檢,日常監(jiān)察中發(fā)現企業(yè)在9月還未報檢,則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一般時間應短,如5天,避免出現超期使用情況),到期復查,發(fā)現逾期未報檢且設備仍在用的,直接按八十三條責令停止使用,并處罰款。對于目前下次檢驗日期具體到年月日的,按照到期時間為年月理解執(zhí)行。例如9月3日到期,應在8月報檢,在9月份不視為超期使用。
屆滿前一個月。主要是確保檢驗工作、檢驗整改、復檢工作,以及出具報告和證書的時間能夠滿足使用單位的使用時間能夠延續(xù),具體執(zhí)法問題請咨詢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