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某汕頭電梯公司使用了未經檢驗的電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遂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以罰款25萬元。
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該公司使用未經檢驗電梯的違法事實成立,該局的罰款決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了該公司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該公司積極采取整改措施,將原來使用的超期未檢電梯予以拆除并安裝了新電梯。
經市中院主持調解,某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將處罰金額調整為12萬元,雙方遂達成調解協議,案件得到妥善解決。